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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经营许可

一、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版);

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4.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5.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6.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