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以下6个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申报时间:1月4日-1月17日
资助金额:最高100万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参加展会活动。
(一)鼓励企业参展活动。鼓励企业参加经南山区政府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6、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请资金资助。
申报时间:1月4日-1月18日
资助金额:最高100万
(一)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产品检测检验、农产品追溯系统以及开展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应用的项目予以资助。
(二)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对企业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和实施综合农业开发和创建都市型农业项目予以资助。
(三)对区内获认定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予以奖励。
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符合南山区农业产业发展导向,企业年度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企业年度营业额以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的企业实际申报纳税收入为准,农业科研项目、区事业单位农业项目和区股份合作公司农业项目不受营业额限制)
4、企业在南山辖区外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项目,需要事先备案,并租地合同期从申请年度不少于5年;
5、项目时间要求:原则为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实施的项目。
申报时间:1月4日-1月20日
资助金额:最高140万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 在区上市办完成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定期更新报送上市进度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股改后1个月内、递交申请材料获正式受理后15天内、过会后上市前);
4、 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5、 已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申报企业,需在上市挂牌首个交易日或新三板挂牌函批准日起24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时间:1月4日-1月20日
资助金额:最高100万
1、本项资助针对南山区内注册的小微法人企业在深圳市内银行获得贷款的利息进行补贴。即对南山辖区内的小型、微型法人企业通过合法方式在银行获得贷款,且按期还款无违约行为的,经南山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最高按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到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
南山区的小微法人企业通过合法方式在银行获得贷款且按期还款无违约行为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符合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
3、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4、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5、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贷款;
6、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申报时间:1月4日-1月24日
资助金额:最高20万
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转型升级,对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申报时间:1月4日-1月24日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
【工业旅游资助项目】
1、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给予资助。
2、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工业旅游业务。对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给予资助。
【旅游创新资助项目】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支持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
工业旅游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项目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
(二)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工业旅游业务。对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据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数量按5元/人次给予资助,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旅游创新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
(二)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
(三)支持开展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对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南山母港,按照不超过1元/净吨/航次(指载客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第三(二)项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